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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程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构建和谐校园,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脱产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本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环境。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应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宿舍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部管理,宿舍设管理员若干人,各楼层设楼长一人,各宿舍设舍长一人。辅导员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宿舍管理。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由学生宿舍管理室统一安排宿舍和床位。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校住宿,禁止在校外住宿。节假日需要回家的学生,应在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由班长负责填写节假日离校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辅导员审批后,一份交宿舍管理室备查,另一份由辅导员留存。节假日外学生请假离校,应向学生宿舍管理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和就寝。上课和自习时间无医生证明或辅导员批准的假条,学生不得在宿舍滞留。晚上学生必须按时返回宿舍,晚归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在宿舍值班室登记,经宿舍值班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八条  探访住宿学生应持有效证件在宿舍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严禁留宿外人 。 未经批准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 有事或找人应打电话通知对方在宿舍楼外交谈。

第九条  宿舍内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嬉闹。禁止在楼内拍球、踢球、跳绳等。午休或夜间熄灯后不得从事打扑克、下棋、弹奏乐器等娱乐活动,听收音机应使用耳机。

第十条  爱护公物。宿舍的公共设施和备品不得私自调换、拆装、转移。要保持门窗、玻璃、窗帘、灯具、电话及其它设备的完好无损。,公物的自然损坏,应由舍长报告宿舍值班人员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责任无法落实的,由所在宿舍的学生共同负责,分摊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加倍赔偿,性质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财物,暂时不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最后一个离开宿舍的学生应检查水、电、窗户是否关闭并随手锁门。寒暑假或长假离校时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证件应带走。如果在宿舍楼内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窃,应立刻向宿舍值班人员和保卫部门报告。携带大件物品出宿舍楼,必须到宿舍管理员处申明登记,经批准后才能放行。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打麻将 。严禁传阅黄色或内容不健康的读物。

第十二条  保持室内外清洁。舍长应安排卫生轮流值日,值日生每天至少打扫两次卫生。个人物品要摆放整齐,衣物和床上用品要勤洗换,被子必须叠放整齐。周三为卫生大扫除日。

第十三条  讲究社会公德。注意节约水电,便后自觉冲洗马桶。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张贴字画,不得在地板、走廊上乱倒污水,不得随地吐谈、乱仍杂物,不得将剩饭倒入水池或便池内,严禁从窗户往外倒水或仍杂物,不得光身在楼内檫洗,不许喂养宠物。

第十四条  保护楼内安全。严禁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燃点蜡烛、鞭炮,禁止在楼内做饭,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污染品、自行车带入宿舍。违者除没收实物外,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值班人员和学生干部的检查和管理,不允许出现顶撞行为,违者从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视情节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每月进行一次文明宿

第十六条  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视情节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每月进行一次文明宿舍评比,评比条件另行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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